儿子出走廿年 老母申请宣告死亡 养子十年不回 老父申请宣告失踪判决宣告失踪和死亡能创制新的法律关系,并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刘徐颖 陈霏
近日,云和县法院判决宣告该县云坛乡苏坑村村民蓝某死亡。而就在几天前,桐乡市法院判决宣告王某失踪。 蓝某是由其母亲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他20年前离家,一直杳无音信。王某则是由其养父倪某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他们已十多年没有联系。无论是宣告死亡,还是宣告失踪,两位老人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这个法律行为与他们日后的生活紧密相关。
为办理低保申请
宣告儿子死亡 20年前,云和县云坛乡苏坑村村民蓝雷凤的二儿子蓝某因家境困难,只身外出打工。这一走就是20年,家人只知他去了福建,却再也无法联系上,经公安部门查询也无果而终。 蓝雷凤老人的老伴已去世,现与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的大儿子相伴为生,生活贫困。2007年,老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低保。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有两个儿子,虽然大儿子身患残疾,但还有二儿子可负赡养义务,所以她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而事实上,二儿子对老人来说早已名存实亡。 经人指点,蓝雷凤老人才知道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二儿子死亡。2007年8月,蓝雷凤向云和法院提起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和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发出寻找蓝某的公告。1年的法定公告期届满,蓝某仍下落不明,云和法院于是判决宣告蓝某死亡。
为寻新的扶养人
宣告养子失踪 桐乡河山镇石栏桥村71岁的倪某是个孤寡老人。早在1991年,为了自己今后的生活考虑,老人经人介绍认当时在桐乡打工的江苏人王某为养子。双方说好王某照顾老人的生活,老人百年后的财产由王某继承。 认亲后,王某把户口正式迁入倪家,并在倪家居住了两年。1993年下半年,王某离开了倪家,从此下落不明。随着年纪增大,倪某越来越需要人照顾,于是他想另外找个扶养人。但办理有关手续时,因为户口簿及相关信息中显示老人有扶养人王某,因而不能再办理。 为解决后顾之忧,老人经人指点向法院申请宣告养子王某失踪。 桐乡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了寻找王某的公告。3个月的公告期届满后,王某依然下落不明。法院日前判决宣告王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倪某为他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和死亡后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为其设置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的制度。 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无论是被宣告失踪的人还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他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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